摘要2003年8月5日凌晨4時許,上海吳涇熱電廠附近的黃浦江水域發(fā)生一起燃油泄漏的重大污染事故。
關于黃浦江上交通肇事導致重大燃油污染案
[案情]2003年8月5日凌晨4時許,上海吳涇熱電廠附近的黃浦江水域發(fā)生一起燃油泄漏的重大污染事故。停泊在吳涇熱電廠碼頭的“長陽”號貨輪被一艘外地船舶撞擊后,導致船尾破裂,數(shù)十噸燃料油泄入黃浦江,造成附近江面嚴重污染,肇事船舶當即逃逸。隨后,肇事船主官澤強及船工陳宋高在浙江省長興縣被捉拿歸案。公安部門查明,事發(fā)當天凌晨,浙江長興縣船舶運輸個體經(jīng)營者官澤強駕駛著浙長興貨0375輪沿黃浦江上行時,因疲勞便叫陳宋高接替他駕駛,沒有駕駛執(zhí)照的幫工陳宋高因疲勞駕駛,船舶一時失控,導致船首撞上了停泊在吳涇熱電廠六期碼頭上的中海集團“長陽”輪,致使“長陽”輪船尾部被撞出一個缺口,船內(nèi)的燃油當即溢出。官澤強見事不妙,立即接過船舵駕船倉皇逃離現(xiàn)場。當晚9時,他們駕船抵達浙江長興某船廠將撞壞的部位修復,并將修理后切割下的船頭擋水板和沾滿油污的纜繩藏匿于船廠內(nèi)。檢察機關對官澤強、陳宋高提起公訴后,上海市楊浦區(qū)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5年。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認為,兩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事故,且肇事后又畏罪逃逸,以致貽誤了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堵漏、清污的最佳時機,造成了黃浦江水域大范圍污染,有關部門為及時清污耗資高達1700余萬元,給國家財產(chǎn)造成重大損失。因此,官、陳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,故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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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趙駿